公司以未交接完拖欠工資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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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動獲得報酬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任何一位勞動者為公司提供了勞動,公司就應該及時足額支付你的工資,公司以任何理由拒不支付你勞動報酬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公司以未交接完拖欠工資是否合理?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也就是説,按照法律規定,即便是勞動者沒有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的權利也就是可以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待勞動者依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時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是不一樣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知識鏈接:什麼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政府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造成了勞動者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而造成如未説明工作隱患、公司規定等情況員工損失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下發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應該履行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拒絕下發工資,或者是以種種理由不下發工資的話,都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和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無論如何怎樣,用人單位都需要向員工按照規定下發工資,否則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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