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還能要求原公司補繳社保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離職了還能要求原公司補繳社保嗎

一、離職了還能要求原公司補繳社保

社會保險費是指加入各種社會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的行為。一般來説它指的是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險費。

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因單位原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即使離職,原職工也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申訴,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單位補繳。

如果因用人單位原因無法給勞動者補繳社保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應繳未繳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

二、員工可以“自願”不參加社保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和員工都要按照規定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即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自願不參加社保的所謂“協議”,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參加並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無論是單位和員工都不可以不繳納社保。

三、單位不繳社保怎麼處罰

法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般而言,原用人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離職後在一年之內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相應機關會進行受理,如果離職超過了兩年再去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一般不會受理,因此員工離職之後發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自己繳納社保,應當及時維權,而不能拖的太久。

綜上所述,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盡的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隨意變更或者放棄。希望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都能樹立法治意識和守法觀念,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

社保是現在職場人都很關注的一個點,一般在找工作的時候,都會與單位確認清楚,是否購買社保以及按照身邊標準購買。但也可能出現單位故意不買社保的情況,而此還會導致員工離職。那麼員工“離職了還能要求原公司補繳社保嗎”,上文中已經給出了答案。若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直接點擊諮詢本站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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