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受害方找熟人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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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受害方找熟人有用嗎?

一、交通事故民事賠償受害方找熟人有用嗎?

沒有什麼用處,具體索賠程序如下:

1、報案。

發生交通事故,立馬向保險公司理賠部門報案。

2、查勘定損。

檢驗人員在接保險公司內勤通知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勘和檢驗工作

3、簽收審核索賠單證。

營業部、各保險支公司內勤人員審核客户交來的賠案索賠單證,將索賠單證及備存的資料整理後,交產險部核賠科。

4、理算複核。

核賠科經辦人接到內勤交來的資料後審核;所有賠案在3個工作日內理算完畢,交核賠科負責人複核。

5、審批。

產險部權限內的賠案交主管理賠的經理審批;超產險部權限的逐級上報。

6、賠付結案。

核賠科經辦人將已完成審批手續的賠案編號,將賠款收據和計算書交財務劃款。

二、交通事故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5、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交警劃分交通事故責任的時候必須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到執法公開執法透明,因為事故責任人找關係然後減輕責任的情況是要被上級或者有關法律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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