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如何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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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如何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辭退員工如何補償金?

《勞動法》辭退員工經濟補償金給的標準是隻要是屬於不合法的辭退,那麼在賠償的時候就會按工作的年限來進行計算,一般每滿一年就會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而對於不滿一年滿半年以上的同樣也會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等同於規模裁減人員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裁員的程序是怎樣的?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三、可以進行裁員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辭退員工補償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是否正當。若辭退理由正當合理合法,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補償員工的;若員工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辭退員工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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