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孕期員工的補償標準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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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有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而是應當續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單位單方面辭退處於孕期的女性勞動者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辭退孕期員工的補償標準如何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兩倍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女性勞動者三期結束方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需要承擔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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