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怎麼起訴交通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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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怎麼起訴交通事故賠償

一、一般怎麼起訴交通事故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起訴程序有:

(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原告委託的律師介入,收集相關賠償證據,製作證據目錄,起草起訴狀,然後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二)立案審查,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

(三)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對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不服的10日內可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五)案件受理後,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法院一般不會當庭宣判。在開庭後的一段時間內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判決書生效。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二、交通事故訴訟管轄地是哪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於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

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民事訴訟法中管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

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的處理部門是哪個?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案件管轄發生轉移的,處理時限從移送案件之日起計算。

軍隊、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需要對現役軍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軍隊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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