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分哪幾種?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分哪幾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但行政強制措施並不一定以當事人具有某些法定義務為前提,而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一般來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是因為當事人未履行自己的相關責任,並且逃避自己所應該履行的相關責任。而權益方受到了一定的損失,所以向法院提出相關訴訟法,院就會執行強制措施來解決原告所涉及到的相關問題,以此來保證原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