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後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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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後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一、調崗後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因調崗被迫辭職是有補償的,公司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你被迫辭職,想要獲得相應的補償金的話,下面三點記清楚:

1、不要遞交辭職申請書,因為一旦你遞交了辭職申請書,説明你是主動提出離職的,主動提出離職的不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2、要取得公司調職的書面文件,用資料來説明公司的做法,你可以拒絕公司的調職通知,給他們説明你的理由。

3、保存好以前的績效考評,以及一些量化的指標,雖然這些東西其實也不能作為判斷是否勝任工作的理由,但是這可以是你勝任工作的憑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之情形,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員工不接受調崗怎麼處理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單位的調崗需要是合理的,符合法律等相關規定的,否則,員工可以拒絕調崗。

當企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不得不調崗時,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

如果是合理調崗,而員工不同意,企業可以依據員工手冊或者企業的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應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兩個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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