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調崗辭職能得到補償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員工不同意調崗辭職能得到補償金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辭職能得到補償金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辭職不一定能得到補償金,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這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但如果公司以員工不同意調崗為由,對員工作出辭退,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後的工作環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説明公司能根據實際需要調配員工職務的話,調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員工調崗後,若與原先的工作崗位沒有任何差異,甚至工作條件更為優越,員工再因為不滿意而離職的話,將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2、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單位調崗其實是僱傭單位與員工協商的結果,如果雙方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公司可以進行人員調配,那麼公司擅自進行人員調動,就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崗位調動,甚至請求解除合同。

(2)有時公司在調崗時,可能還會涉及到工資下調,工作環境變差等問題,如果在合同中對這方面有事先約定,都屬於調崗不合理的情況。

(3)但調崗方案是多麼不合理,只要公司沒有表明辭退員工的意願,員工都不能以此為藉口曠工,否則將會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反而成為了公司合理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時,員工會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二、哪種情況下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

1、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説,在職員入職之前在勞動合同之中就已經約定了勞動期限、在期限內職員的工作崗位等的內容。如果在勞動合同有效期間內,想要調動職員的崗位,那麼需要提供一個合理的調崗方案,若是方案合理,那麼職員不得拒絕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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