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不成離職有沒有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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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不成離職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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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申請離職有沒有補償金

正常情況下主動申請離職,是沒有任何補償的,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其主動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即: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有什麼區別?

很多人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都有耳聞,那麼二者之間究竟有什麼區別,如下:

賠償金是指在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係的情形下才適用,標準為根據實際工作年限,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在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它的性質是補助費用,不需要行為人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適用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非過失性解除、經濟性裁員)、合同終止

在勞動者進行工作的過程中是可以根據自身的意願來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辭職時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如果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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