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對非全日制用工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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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非全日制用工規定有哪些?

一、政府對非全日制用工規定有哪些?

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有以下規定:

1、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試用期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工資標準及支付週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有沒有產假

非全日制用工有產假。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制度是,小時工作制,平均一天不超過四小時,一週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休產假,單位應當批准。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三、非全日制合同如何簽訂

企業採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當然,勞動合同在形式、內容等方面可以與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對於企業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一些具體規定:

1、由於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因此,企業只要是使用了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儘管其與其他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也仍然要與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如果企業使用的非全日制勞動者是由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派遣的,勞動者應當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只需要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就可以了。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內容,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但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

5、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由於工作時間短,合同期限也相對短,所以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

6、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中,雙方可以協商合同終止條件,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一旦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合同中未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期的,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短,合同期限也相對短,勞動合同中,雙方可以協商合同終止條件,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有產假的,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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