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不服申訴是合理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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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仲裁不服申訴是合理的行為嗎?

經濟仲裁不服申訴是合理的行為嗎?

這是不合理的行為。我國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對於經濟仲裁裁決不服是不能起訴的,當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請撤銷,因為經濟類仲裁實行一局終審制,拿到裁決書後,當事人就同一案由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這個時候,當事人能夠去做的是申請仲裁撤銷,向法院舉證仲裁的結果是有誤的。

二、經濟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無需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裁定結果的申請?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在我國想要解決經濟糾紛,通過仲裁是給常有效的手段,但是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是不能去法院起訴的,而是應當提出撤銷的沈申請,要求法院撤銷之前的仲裁裁決結果。當事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説明仲裁裁決程序或者其他的方面是有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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