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仲裁文書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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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經濟仲裁文書不服怎麼辦?

對經濟仲裁文書不服怎麼辦?

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經濟仲裁費用如何收取?

仲裁費用按照雙方爭議金額的大小按遞減比例收取仲裁費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的具體標準由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案件受理費表規定的幅度內,並經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核准確定。案件處理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合理的實際開支收取。

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的當事人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人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

三、經濟仲裁庭開庭程序是什麼?

仲裁開庭的主要程序如下: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是否到庭,並向首席仲裁員報告仲裁庭準備就緒,然後宣讀仲裁紀律。

(2)首席仲裁員核對當事人身份以及委託代理權限;宣佈案由;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告之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3)開庭調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順序,詢問有關產生糾紛的事實;出示有關證據;詢問其他證人。當事實調查完結時,徵求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如同意,即時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即可宣佈休庭、開庭結束。哪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則組織雙方辯論。

(4)如再次調解不成。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當事人陳述完畢後,應暫時休庭。

(5)休庭時仲裁庭對合同糾紛進行評議,並做出裁決意見。

(6)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結束,致此開庭即告完結。

對仲裁決定不服是可以申請撤銷的,去仲裁庭申請經濟仲裁,要交納仲裁費用,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案件受理費,一部分是案件處理費,這些費用在不同的地方,收費標準是不同的,與本地的經濟水平、仲裁的訴訟標的這些條件都有一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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