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服可以申請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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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不服可以申請起訴嗎?

仲裁裁決不服可以申請起訴嗎?

對於勞動仲裁案件不服的,可以申請起訴。對經濟仲裁裁決不服,認為裁決錯誤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解決糾紛適用仲裁時,應遵循一裁終局原則,即裁決書作出之日起便發生效力,當事人雙方不服的不可以就原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存在錯誤的,不能上訴,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的裁決或者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九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裁決有哪些類型?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四大分類百科。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勞動糾紛申請仲裁的,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起訴。仲裁裁決有四種類型,分別是先行裁決,最終裁決,缺席裁決和合議裁決。在進行仲裁的過程中,仲裁庭已經提前查清部分事實,照此所作出的裁決,被稱為先行裁決。仲裁庭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後,作出的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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