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涉外仲裁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W

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情形有哪些?

不予執行涉外仲裁情形有哪些?

1.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 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 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不予執行的涉外仲裁裁決永遠也不被執行了嗎?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採用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照其請求的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採用的特殊方式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

人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執行的,發出執行令,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因此如果是有涉外仲裁的案件,但是最終的仲裁結果,他也有可能是不予執行的,具體為什麼不予執行,就要看當事人她在合同中是否原本就簽訂的有仲裁相關的條款,或者是就算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的條款,但是在仲裁之後,雙方是否達成了一致的協議,如果沒有協議,那麼就算是有仲裁的條款,這個仲裁結果也是不予置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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