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涉外仲裁判決的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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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判決的範圍有哪些

不予執行涉外仲裁判決的範圍有哪些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涉外仲裁的受案範圍

我國現有兩個專門處理涉外及商事糾紛的仲裁機構。一個是“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另一個是“海事仲裁委員會”(現名“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為外國人(包括港澳台當事人),另一方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為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關於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

2.關於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發生的爭議;

3.關於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卸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運輸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

4.關於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

5.關於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海外船員勞務合同、漁業生產及捕撈合同所引起的爭論;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

在我國目前有兩個專門處理涉外以幾年三次糾紛的仲裁機構,一個是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另外一個就是海事仲裁委員會,當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決定,如果法院認為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利益的時候,那麼是不需要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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