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辭退可否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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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被辭退可否有補償

一、試用期內被辭退可否有補償

試用期內被辭退有無經濟補償的關鍵在於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屬於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範疇。否則,用人單位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責任。如果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二、如何判斷試用期被解除勞動關係是否違法

1.勞動者是否還在試用期內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超期限約定試用期均屬違法,沒有法律依據,在超過的法定試用期外,用人單位如果任然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必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2.用人單位是否明確崗位錄用條件,考核標準並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安排員工入職時,應當將崗位錄用條件,考核標準進行明確,並告知勞動者,否則應當認定為未設置考核條件,未設置考核條件就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解除。

3.用人單位設置考核條件,但卻未對勞動者進行考核。(或考核方式並不合理)

用人單位具有用工自主權,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但是考核方式必須合理,合法。

主觀打分考核,考核與本崗位無關的內容,甚至不考核,直接以個人好惡決定員工的轉正或辭退均屬於用人單位濫用權利,據此解除勞動關係均屬於違法解除。

4.是否無理由辭退

試用期無理由辭退勞動者是用人單位常規操作之一,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無理由辭退一定就是違法解除。

三、試用期等於隨意解除嗎

法律當然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隨意、任性解除勞動者的權利,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那麼怎麼才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呢?

第一、用人單位招聘工作崗位的時候,需有明確、具體、可操作的錄用條件;

第二、錄用條件需進行公告或明確告知勞動者;

第三、用人單位需根據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

第四、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符合上述條件還不行,還需要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否則隨意解除用人單位可能承擔兩種不利後果,一個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另一個是在雙方勞動合同沒有阻礙繼續履行的事由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後果。

試用期內被辭退可否有補償?此時要看單位辭退員工的理由是什麼,並不是説在試用期內辭退就一定會有補償。當然,如果單位是違法辭退的話,那麼就不僅僅是補償的問題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時應當支付賠償金,而賠償金一般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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