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被辭退 - 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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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被辭退,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內被辭退,能否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出了特別保護,那種認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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