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之勞務關係是否適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8W

一、《侵權責任法》之勞務關係是否適用?

侵權責任法之勞務關係是否適用?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現在我國適用的是《民法典》。勞務關係也是適用於《民法典》的相關內容的。

《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明確規定了個人間勞務的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

勞務分為了僱傭關係和幫工關係,在對外責任上除由接受勞務人承擔責任外,還規定了提供勞務人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接受勞務人可以要求追償或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對內責任上則不分過錯一律由接受勞務人承擔。

二、建立勞務關係時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係。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合同,形成較為複雜的勞務關係。具體説,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係,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係,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係。這種勞務關係的情形,有人稱之為“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係。由於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係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係。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係現已明確確定為勞務關係。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係,。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並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係,還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務合同為好。

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後,應特別注意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係的情形,統統改為建立勞務關係,以規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採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係代替勞動關係的情形例外。

如果雙方是存在着勞務關係,那麼勞務關係中有侵權的這一方造成的損失,通常都是看具體造成損失的是哪一方,如果是提供勞務的這一方造成了損失,那麼通常都是誰接受了勞務關係,那麼誰就要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但具體的勞務關係又有細分,不同的勞務關係他的責任賠償方式也是不同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