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買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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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購買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車輛購買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車輛購買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需要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1、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無過錯且對機動車不享有“運行利益”和“運行支配”,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2、車輛買賣未過户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車輛買賣合同成立並交付後,雖未辦理過户登記手續,但不阻礙車輛所有權的轉移,只是違反相關行政法規、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3、分期付款買賣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反覆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出賣方雖保有車輛所有權,但對車輛不享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故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4、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主的責任承擔

機動車主作為僱主對機動車的運營享有“運行利益”,其僱員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的規定,直接確定機動車主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5、出租或有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

出租或有償借用高度危險作業的車輛,車主對公共安全負有更大的責任,車主對車輛負有維修保養以確保車輛處於良好運行狀態的義務,對租借人負有謹慎審查以確保車輛交付適宜駕駛人員使用。車主雖然喪失對車輛的支配,但是其自願放棄且目的是為了取得運營經濟利益,因此,不管車主出借有無過錯,但其享有“運行利益”,應與租借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況且,車主應當對運營車輛積極投保第三責任強制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來化解車輛運營風險。

二、車輛侵權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的範圍: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 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購買車輛之後,如果發生了侵權行為,應當如何來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的主體是誰,都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的,比如説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那麼應當是由車輛的實際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説借車的人也存在重大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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