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險事故人傷糾紛保險賠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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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保險事故人傷糾紛保險賠償規定是什麼?

交通保險事故人傷糾紛保險賠償規定是什麼?

交通保險事故人傷糾紛保險賠償規定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責任限額範圍內向受害者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確定責任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向賠償權利人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因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且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佈實施後,機動車已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應作為民事責任主體,當無疑義。

二、其他法條規定內容。

由於目前國務院尚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製定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因而對於在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佈實施前,機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商業保險,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為法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具體辦法國務院還未作規定。我們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保險公司目前承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雖然是商業保險,但並不因此而否定其責任保險的性質。商業保險於責任保險並不相互排斥,兩者所依據的分類標準是不一致的。根據保險行為的法律性質,可將保險分為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社會保險則是一種行政法律行為。根據保險保障的範圍,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以及人身保險。根據我國《保險法》第2條的規定,《保險法》以商業保險行為作為調整對象,但該法第50條、第51條對責任保險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表明商業保險也可以是責任保險。

(2)責任保險可以是強制責任保險,也可以是任意責任保險。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者必須向保險人投保而成立的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也稱法定責任保險。可以由投保人自願選擇是否參加的保險是任意責任保險,或稱自願責任保險。無論是強制責任保險還是任意責任保險,其中保險的性質是不變的。根據《保險法》第50條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又成為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雖然之前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大都沒有約定保險公司可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因而保險公司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保險金。

(3)儘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我國沒有較高層次的法律對機動車實行強制責任保險作出明確規定,但保險實務部門、車輛管理部門以及國務院均將之作為強制保險推行,理論界亦將其定性為強制保險。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交通事故一旦發生的話,可能對於肇事的車輛來説的話不用擔心自己的一個賠償方面的責任是因為一般情況下都會進行一個交通方面的保險的繳納,所以都會有保險公司來對這個單位進行賠付,而且保險公司會後續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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