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者要求保險外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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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者要求保險外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者要求保險外賠償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者要求保險外賠償的規定是按照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由責任人員來承擔保險之外的賠償費用。具體如下。

(一)影響民事責任承擔的數額。

《交通事故解釋》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1、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影響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肇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事故後要求肇事者一方的保險公司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1、賠償是根據受害人和肇事者之間的責任認定的,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為準。

2、賠償範圍根據受害人的損失情況而定,如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貼費、誤工費、營養費,構成傷殘還有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

三、在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保險公司理賠範圍的有那些?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現實生活當中交通事故它所產生的一系列賠償方面的問題,主要分為兩個大的部分,第1個大的部分就集中於保險公司的賠償的範圍,但是保險分公司的賠償它是有一個限額度的,超過這個限額就必須要有責任人員自己來進行承擔了,這就是第2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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