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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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是: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3.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4.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序一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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