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去世的人應當怎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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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去世的人應當怎樣賠償?

車禍去世的人應當怎樣賠償?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傳統上有“撫養喪失説”和“繼承喪失説”兩種理論。“撫養喪失説”認為,因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因此喪失了生活資源的供給來源,受有財產損害,侵權責任人應當對該項損害予以賠償。但在很多情況下,受害人並沒有需要撫養的近親屬,為平衡利益,法律規定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反射性精神利益損害,侵權責任人亦應當賠償。我國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公佈施行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上採納了這一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損失。“繼承喪失説”認為,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不僅生命利益本身受侵害,而且造成受害人餘命年歲內的收入“逸失”,也就是給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體造成了應得財產的損失。因此,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一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範圍,其將死亡賠償金也列入賠償的範圍之列,也就是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地位。車禍賠償標準是事故責任人支付給交通事故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定額化的死亡賠償金。

因車禍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下,應當由事故責任認定方對傷員的家屬進行合法的賠償,一般情況下,涉及到人員死亡的賠償項目是比較多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賠償。另外,如果傷亡人員有未成年的子女,那麼也必須對子女支付一定的撫養費,具體的標準應當以子女的實際需要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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