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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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的發生後,核心環節就是進行賠償。在賠償環節,有的當事人是希望可以通過調解來解決的,調解來解決交通事故是最有效率的方式。那麼,怎麼進行交通事故的調解?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交通事故調解程序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事故雙方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3、調解達成的協議容易履行。 調解賠償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更易於各方當事人接受,履行調解協議時相對順利。能促進各方當事人間的團結。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賠償調解不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知識延伸:哪些情況不適用交通事故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調解主體主要是公安機關。其實,交通事故的調解還可以有法院的介入,在進行交通事故的訴訟時,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此時的介入主體就是法院。如果你還想了解:交通事故調解後可以反悔嗎?交通事故調解有什麼法律效力等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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