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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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調解處理的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調解處理的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1、《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二、交通事故的調解流程是怎樣的?

1、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議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方為生效,然後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2、如果經過調解,並且當事人也已在調解書上簽字,只是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予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都可以就損害賠償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是起訴後不能再調解,當事人一旦就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不再受理調解的申請了。

由於目前很多的駕駛員都給車輛購買了交強險,故此在事故發生之後,一般都是有保險公司來支付一部分的賠償金的。事故的肇事方只需要承擔剩餘部分的責任就可以了。若是遇到不願意支付賠償金的情形,可以由第三方介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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