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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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條件是什麼?

一、 傷人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條件是什麼?

傷人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條件主要有當事人不存在刑事責任、雙方一致申請快速處理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流程是怎樣?

1、固定現場證據:固定現場證據的方式可以通過畫現場草圖、拍攝現場照片、錄像,也可以通過現場口頭詢問方式固定證據。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4、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敍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2)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當場出具,也可以事後出具;但是最遲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當場調解: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可以口頭申請),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顯然是需要符合上述條件的,一般情況下在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是可以對民事行為進行快速賠償處理的,但如果涉及到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等嚴重的情況,那麼是不可以適用於快速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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