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四車追尾最後一輛車全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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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四車追尾最後一輛車全責嗎?

一般四車追尾最後一輛車全責嗎

開車造成車輛追尾並不一定是最後一輛車承擔全部的責任,也有可能是前車承擔追尾的責任。 追尾後車不負全責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前車在掉頭的時候與後車發生追尾。兩車並排同向而行,中間為虛線可以掉頭或轉彎,這個時候一車突然加速超前掉頭,在掉頭的過程中後車閃避不及與之發生碰撞。或者此時前車車主要負全責。如果兩車位於同一車道上行駛,此時前車逐漸慢下來掉頭理論上是不會碰到後車的,也不存在避讓後車的説法,此時後車應該對追尾負責。除非前車是突然急剎掉頭導致後車避讓不及。

2、壓實線時發生追尾一般而言,只要是其中一方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發生碰撞,違反交通法規一方得負全責。所以如果前車因為壓實線而違反了交通法規,哪怕是後車追尾之,也應該由前車來負責為碰撞損失埋單。如果雙方都壓實線違反交通法規則兩車都有責任。

3、惡意加塞或惡意切線如果惡意加塞而導致追尾,前車難辭其咎,可後車得有證據説明前車是加塞,又或者前車自己沒有狡辯,坦白交待。除了加塞之外,惡意切線,也可以説是太過急的變線導致後車躲避不及的話,也應該是前車的責任,同樣地,這個時候後車得有證據,證明前車的惡意行為。

4、後車從右側超車後發生追尾 右側超車後與後車發生追尾的話,前車得為追尾負責,而不是後車的責任。 

5、前車突然急剎導致後車躲避不及而追尾這種情況比較含糊,按理來説,道路上行駛車輛與車輛之間應該保持足夠的車距,後車不能夠跟前車太貼,因為要有足夠的空間和時間來反應以防止意外的發生。雖然説實際上很多時候道路上行駛都不能夠做到有足夠的跟車距離,但要證明追尾是因為前車急剎的話,後車得拿出證據來。

6、前車溜車或倒車造成追尾。

7、因第三方導致的追尾三車追尾事故中,前車惡意變線,中車緊急剎車,後車追尾中車,如果能夠證明前車是惡意變線,那麼中、後兩車都能夠躲過責任的糾紛。類似的情況還有其它,如因交通信號燈的故障突然轉紅燈而導致前車突然剎車,只要有足夠的證據,那麼交警部門也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8:連環碰撞一般連環碰撞的情況,如果最前面的一輛車沒有違反交通規則,後車是一輛賠一輛,例如第二輛車賠第一輛,第三輛賠第二輛。也有比較特殊的情況,如果最後一輛車是先撞到前面一輛車,在作用力之下再一起撞到再前一輛車的話,那麼最後一輛車是全責,要賠兩輛車。

二、行駛速度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後駛離。

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

三、交通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3條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違章停車被扣3分的規定為如果在禁止停車區域或者禁止長時間停車的區域、以及有導流線、網狀線的地方和公共汽車站台區域停車的話,則會被視為違章停車,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罰款二百元,並且對車主進行處罰扣除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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