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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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處罰是什麼?

1、交通事故逃逸者需要承擔支付罰款的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交通事故逃逸者被認定為是全部責任人後需要承擔支付民事賠償繳納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交通事故逃逸若是入罪,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怎麼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1、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

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於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裏的“明知”並非要求肇事者對於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着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於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後逃避責任追究。

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着並不逃避搶救義務但儘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並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後,將被害人儘快送到醫院,但之後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駕駛員在意識到自己已經屬於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且有相當多的證據顯示自己可能是事故責任方的情形下,需要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若是事故的損害較為嚴重,則需要報警處理。為了避免自己的行為涉嫌逃逸,在事故發生之後,最後不要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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