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交通人傷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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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交通人傷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

訴訟交通人傷事故賠償時效是多久?

2017年10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於《民法總則》施行時,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並不是所有侵權糾紛都統一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如《專利法》等民事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不一致的,仍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儘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當然要適用該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但是實務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過比較嚴重,被害人往往還在住院或者還在治療過程中,時間已經超過一年,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作為時效起算點,許多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得到保護,或者雖然能得到保護但是增加了法院訴累。實務中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一般會出現以下幾個時間節點,事故發生日、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治療終結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後(2017年10月1日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殘的情況下,肯定涉及到相關賠償的認定問題,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那麼是可以進行合法的訴訟處理的,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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