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處理方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5.83K

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處理方法

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處理方法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規定將“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逃逸緻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

(二)、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後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節,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

2、“交通肇事後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

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有利於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於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上文我們從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等方面給出了司法機關對交通事故逃逸後自首的處理方法。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比不逃逸要嚴重的多,而自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逃逸帶來的嚴重後果。一方面如果因一時的糊塗在出現交通事故逃逸後,應及時自首,另一方面,出現交通事故後不能心存僥倖,要積極採取措施減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