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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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骨折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骨折鑑定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骨折鑑定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非要説標準的,那就是鑑定機構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當事人是否因骨折而造成殘疾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當事人需要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按照相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因此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而骨折的,然後想要鑑定的,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會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鑑定機構會根據當事人的骨折情況,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構成殘疾的。

二、交通事故骨折鑑定完成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鑑定機構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的,要超過三十日的,應當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准,但最晚不能超過六十日。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骨折鑑定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當事人因骨折想要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鑑定機構在接受委託後,會考慮當事人的骨折情況,然後再結合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是否因骨折而造成殘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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