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讓產生交通事故哪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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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讓產生交通事故哪位負責

一、緊急避讓產生交通事故哪位負責

責任的判定是根據誰違反了交通法的通行規則就是誰的責任,雙方都違反了通行規則的話,雙方責任,誰的過錯更嚴重,誰主要責任,過錯一樣,同等責任。因為避讓對方車輛造成事故的表述過於模糊,如果對方是逆行,自己正常避讓,對方全責;如果自己有避讓不當的情況,或者本身按交通法己方是應當讓行方,那麼己方責任大。責任劃分可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交警劃定。

二、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三、緊急避讓違反交通規則會不會被處罰

首先,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儘量避免違法情況的發生。

其次,自身法制意識要增強,在遇到現場執法的時候,一定要和交警工作人員瞭解並確認自己違反的法規內容及處罰條例,避免文中我們所遇到的這種誤罰情況的發生,因為在很多時候,我們在遇到現場執法的交警時,更多的是一種認倒黴的心理:反正自己也是違法了,警察説怎麼罰就怎麼罰吧,認栽了。

緊急避險發生後,對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由誰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免交通事故取決於雙方是否進行了違法操作。如果一方違反交通法的規定,則必須負全部責任。如果雙方都有責任,可能雙方都需要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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