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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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那麼,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呢?是直系親屬之間分配還是在近親屬之間分配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


今天一個朋友向我諮詢一個問題,他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賠償了死亡賠償金21萬元,喪葬費9000元,死者母親撫養費14000元。對於喪葬費及撫養費的分割,我這個朋友與其岳母沒有爭議,而對於死亡賠償金的分配雙方發生了爭議。我朋友認為,死亡賠償金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個部分,首先應分出一半屬其所有,另一半作為死者遺產由其與岳母作為法定繼承人依《繼承法》的規定分配。其岳母一方認為死亡賠償金屬於賠償義務人對死者因其非正常死亡所造成的一種物質損失的賠償,應當是屬於死者的遺產,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依《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針對該問題,作為朋友來講我確實不太好回答,因為我傾向於參照遺產處理,但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為了對朋友負責,我上網查了一下有關資料,現將自己的意見總結如下。


目前就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主要存在四種觀點,除了上面提到的兩種意見外,還有兩種意見,第三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屬於精神撫慰金的一種,依法不能繼承,而只能由死者的近親屬分享;第四種意見認為,該死亡賠償金應當是因死者的非正常死亡給其近親屬所帶來的損失,故其近親屬都是賠償權利人。


本人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則是因受害人的死亡而獲的賠償,產生於受害人死亡之後。依婚姻理論,夫妻關係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所以該筆死亡賠償金不是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故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即我朋友的觀點(第一種意見)我認為是不成立的。


死亡賠償金也不是“精神撫慰金”。認為死亡賠償金是“精神撫慰金”的同志其依據顯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但該解釋中的有關“死亡賠償金”的定性已經由“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所修正。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這種修正沒有明文通告,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因此死亡賠償金步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第三種意見也是不成立的。


死亡賠償金也不是死者近親屬因死者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而應當得到的賠償。因為在人身損害賠償中,這種賠償已經由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項所包含。因此第四種意見也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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