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賠償那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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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賠償那些項目?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賠償那些項目?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

1、施救時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等;

2、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

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中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有: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的發生如果造成人員死亡的話,那麼在賠償的時候不僅有受害者的費用,而且還有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實際的發生額來進行支付,而受害者的家屬在申請費用的時候就需要有實際的理由,如果沒有就可以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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