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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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是一種很常見的事。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嚴重的話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那麼此種情況會有哪些賠償項目呢?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賠償:

1、施救時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等;

2、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

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其中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最高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人為地將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賠償標準分開,造成賠償不公的現象,實際上並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根據浙江省統計局2003年數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18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431元,也就是説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為263600元,而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為108620元,兩者差距甚遠。由此導致誤工費、護理費損失計算也不一致。

關於造成死亡是否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法官自由裁量。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一般依據加害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為依據判定數額不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項目,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事故致人死亡的,應該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你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可以登錄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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