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重賠償 - 工傷賠償金是怎麼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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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雙重賠償,工傷賠償金是怎麼賠償的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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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區別,能否雙重賠償?

根據情況可以獲得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的雙重賠償,

依據如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

①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工傷保險賠償,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③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係,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換言之,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

④如果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保險賠償有異議,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不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工傷保險相對民事損害賠償來説,有以下特殊的優點:

a 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而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

b 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脱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於勞資關係和諧,避免勞資衝突和糾紛。

⑥發生工傷事故:

a 如果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

b 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則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理解可參照《保險法》上對人身傷害賠償的處理。《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應當注意:對b種情形,認為“應當由該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侵權損害賠償低於工傷保險賠償的,其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賠償予以補足,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應計算在扣減範圍內。這種責任的性質屬於補充責任。”這種觀點因違反《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故為錯誤的。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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