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全部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全部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全部賠償嗎?

交通事故人傷一般保險公司是不會全部賠償的,要根據購買的保險額來進行賠償;

一是,只投保的了交強險,那麼保險公司只能賠償醫藥費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其他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加在一起最高賠償11萬。超出上述部分的費用都是你自己承擔。

二是,在投保交強險的同時還投保了商業險,像三者,不計免賠,車損等,那麼超出交強險賠償範圍的還是保險公司用你的商業險賠償,但最高賠償不能超過你的保險額度,例如你投保的三者是20萬,那麼超出

交強險範圍的最高賠償20萬。超過20萬後就是你自己承擔了。

傷者以後出院了需要二次治療的,只要你的保險額度沒有超,那麼二次手術的費用保險公司還是繼續賠償的。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在綜合分析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方案。新責任限額方案內容如下: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理賠期限是指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期限。這兩種期限在保險條款中有如下幾種表述:

1、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十二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 確定等的各種必要單證。第三十條又規定: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2、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七條規定:在承運人會同收貨人作出貨物運輸事故簽證時起,被保險人如果經過180天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供必要的單據、證件,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3、一些人壽和健康保險條款對保險事故通知都作了類似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或5日或10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就可以給予受害者相應的賠償;對於當事人只要購買了保險那麼相應的費用就會由保險公司來進行承擔,但對於報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最高的標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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