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銜接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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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銜接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傷害,要通過鑑定明確傷情。而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標準分為新舊兩個版本,這就在實踐過程中發生了銜接方面的問題。畢竟,交通事故鑑定關係到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有一個準確的鑑定結果關係到後期賠償金額。那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銜接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銜接的規定是什麼?

由於“新標準”對開始實施時間的具體含義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新舊傷殘鑑定標準如何銜接適用出現了不同認識:有的認為以人身損害發生的時間為準,有的認為以人身損害糾紛案件的受理時間為準,有的認為以司法鑑定的委託時間為準。司法鑑定協會發布了“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主要內容是:2017年3月23日前人身損害評殘標準以鑑定委託部門意見為準,無意見的原則上使用原標準;2017年3月23日後人身損害評殘應統一使用新標準。

故,在新舊傷殘鑑定標準如何銜接“新標準”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按照司法鑑定協會發布的8號規定,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鑑定。

傷殘鑑定標準的適用應以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的時間為準,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進行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鑑定。2017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鑑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2017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人身損害傷殘鑑定,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

二、交通事故鑑定什麼時候合適?

1、對於損傷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如涉及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損害、視聽功能障礙、關節功能障礙、毀容、可能出現併發症影響鑑定結論的,在併發症和後遺症沒有確定之前,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不宜過早,否則,傷殘鑑定的等級低於實際的等級,對傷者不利

2、對於損傷不可能導致併發症和後遺症的,有些人認為委託傷殘鑑定的時間應在治療終結即出院後馬上進行,因為有些疾病隨着時間推移,會導致傷殘級別降低,甚至達不到傷殘級別了,這是不對的,評殘主要看的是你恢復的情況還有醫治醫院的病歷等材料,與恢復時間無關。

3、對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的傷者,第二次手術結束也就是體內沒有鋼板或者鋼針才算是治療完全結束,應該在第二次手術結束之後進行評殘,否則沒有評殘資格。

綜上所述,處理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應用的非常普遍。根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銜接的規定,在新標準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舊的鑑定標準執行,而新標準頒佈後,則根據新的鑑定標準。交通事故鑑定的時間應該在傷者的傷情穩定後,可以在醫療期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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