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命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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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命怎麼賠償?

一、交通事故人命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無疑應歸為嚴重交通事故一類,雖然生命的價值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一條鮮活生命的逝去並不是人生的終結,隨之而來還有殯葬、被撫養人生活等事宜亟待解決,因此,需要全面瞭解死亡賠償項目與相關標準。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賠償人身損害造成的各類費用之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應特別注意被撫養人的年齡與勞動能力。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從性質上説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確定賠償基數。按規定,死亡賠償金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前面已有詳細闡述,此處不再贅述。

(2)確定賠償年限。按規定,死亡賠償金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支付方式。按規定,死亡賠償金必須一次性支付。

(4)特殊情況的處理。按規定,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60週歲以下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

60週歲以上75週歲以下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死亡農村居民的實際年齡-60)];

75週歲以上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或者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

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很容易造成公民出現傷亡的情況,如果受害人因為交通事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也是會耽誤一些工作,所以事故的責任人需要賠償誤工費,如果受害人已經退休領取退休金的,那麼交通事故受傷有退休金的人員也是可以索要誤工費用的,事故責任方也不能拒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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