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肇事逃逸交強險賠償後可否追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其實我國公民的整體素質真的是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的,我們每個人在生活當中可能對那些當事人自認為無關緊要的,但實際上是屬於道德特別敗壞的這種行為都已經司空見慣了,比如説在公交、地鐵站上有些老人倚老賣老,地鐵站逃票,甚至更為嚴重的就是發生了交通事故不説處理而直接給逃逸了,那麼,司機肇事逃逸交強險賠償後可否追償?

司機肇事逃逸交強險賠償後可否追償

一、司機肇事逃逸交強險賠償後可否追償?

1、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

對於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保險人無需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並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2、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下,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範圍之內,故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

3、最後,法律規定,肇事後逃逸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5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從法條可知,當發生交通事後肇事逃逸的,對於被侵權人的損失,由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予以賠償,如果沒有交強險的,由救助基金墊付,然後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如果肇事後逃逸,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物損失的,可能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罰?

(一)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將對其終生不得重新獲取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記入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備案。

(二)刑事處罰: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交通肇事後逃逸”,《解釋》第3條規定,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這裏要注意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論上對“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形成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書認為,“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限於過失,因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為保持犯罪構成的純潔性,其加重構成的心理態度也應是過失。故《解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第2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司機肇事逃逸了但是這並不屬於交強險免賠的範圍,保險公司賠償了以後也不能夠再向司機追償了,這一點也正體現了交強險在社會管理當中所起到的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該肇事逃逸的司機是很有可能會面臨非常嚴峻的刑事責任的,因為當事人逃之夭夭了,結果是很有可能造成被撞者錯失了最佳的醫療搶救期而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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