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7W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賦予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規定保險公司在責任尚未確定時負有責任限額範圍內向受害者支付搶救費用的法定義務,在確定責任時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向賠償權利人賠償損失的法定義務。

由於目前國務院尚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製定全國統一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因而對於在國務院有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具體辦法頒佈實施前,機動車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問題存在較大爭議。

二、保險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地位的確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為侵權之訴、保險公司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屬合同之訴,兩者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故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不宜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因其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應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追加其參加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在當代社會對於保險公司來説的話,他們其實就是一個共擔風險的存在,也就是有一些人員為了規避一些風險,所以就會投保險,當發生一些具體的交通事故的時候,完全可以依賴保險來為自己承擔出大部分的責任,當然它也是有一定的賠付範圍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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