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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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是怎麼規定的?

1、有責任的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2、無責任的限額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2)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交通事故當中的保險分成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商業保險的類別也很多,保險公司在正常情況下都是有賠償責任的,但在法定情形中,保險公司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也應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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