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只墊付不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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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交強險會對我們造成對第三方的傷害時進行賠償,但是還存在一些情況下,交強險是隻負責顛覆不符的賠償的,就像酒後駕駛的情況下,醉駕肇事的,交強險會墊付第三方的搶救費用,但是不會對造成第三方的傷害進行經濟上的賠償。

交強險只墊付不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強險的墊付

交強險的墊付責任制度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保險公司交強險墊付責任和道路交通事故中社會救助基金的墊付責任。在交強險條例中對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墊付責任作出很詳細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的費用,並且有權利在事後向肇事人追償:一是醉酒駕車或者是駕駛員沒有取得駕駛證的;二是被保險車輛處於被盜搶期間發生肇事的;三是被保險人無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交強險墊付責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中也有詳細的規定。一是交通事故搶救費用超過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是肇事逃逸的或肇事機動車沒有參保第三者責任險,這兩類情況下發生的交通事故由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同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有權利向交通肇事人追究補償款。

三、特別強調

交強險條例中除了搶救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和損失交強險墊付責任制度不予墊付和賠償。也就是説,交強險墊付責任只能在搶救醫療費用限額之內給予墊付,並且這些賠償本來就不應該有保險公司承擔,只不過是處於搶救醫療優先的原則。

四、保險公司墊付車禍醫療費的條件

(一)交通事故發生後,尚未確定責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傷者急需治療的,其費用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預付,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時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當事人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押交通事故車輛,作為治療費用的抵押。

(二)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車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喪葬費。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門在地區一級報刊上刊登尋人啟事,登報10日後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其費用由另一方當事人預付。

(四)如無人預付費用,醫療單位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並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另外,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屍條件的醫療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屍體,也應當接受代存。公安機關應該協助上述單位代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屍體存放費用。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屍體,經檢驗、鑑定後,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屍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屍體,費用由另一方當事人預付。

交強險的賠償並不是萬能的,在交強險不賠償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的商業保險的話,那麼受害方的全部的經濟補償只能是有自己來完成了,因該會是一筆不少的支出,所以為了未來的安全着想,多買一份保險,給自己多一份保障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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