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不賠的交通事故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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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不賠的交通事故情形有哪些?

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後,對於損害賠償問題,可以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但是不是所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都有賠償的義務,交強險不賠的交通事故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詳解】本條是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除外責任的有關規定

下列四類事項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除外責任:

第一類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駛對駕車者、乘客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有較大威脅,因此,駕駛機動車應當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這是對駕駛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上道路行駛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行為,應由駕駛人本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未取得駕駛資格”是指:

1.無駕駛證。駕駛證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具有駕駛某一車型資格的技術證明,是上道路行駛車輛的法定證件。駕駛人無駕駛證情況包括:一是駕駛人身體、年齡等方面不符合駕駛條件或者駕駛技術達不到規定要求,未取得駕駛證;二是駕駛人未通過正常的學習、考核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渠道獲得駕駛證;三是駕駛人偽造、變造駕駛證;四是駕駛證被依法吊銷。

2.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準駕車型是指申領駕駛證人員經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部門在其駕駛證上籤注,准予其駕駛機動車的類型。駕駛人需要駕駛某種類型的機動車,必須取得相應的準駕車型資格,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等同於無駕駛資格。

3.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非有效駕駛的情況。

第二類除外責任為駕駛人醉酒駕駛肇事的。酒後駕車尤其醉酒駕車是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據統計,2004年全國因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共計11959起,佔交通事故總數的2,31%,死亡人數4658人,佔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4.35。鑑於飲酒和醉酒性質不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進行了不同的處罰規定,前者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後者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為防範和減少酒後駕車事件的發生,條例將醉酒駕車肇事作為除外責任,以提高駕駛人安全駕駛的意識,維護社會穩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但對於一般的非醉酒駕車肇事,仍然作為保險責任,以保障廣大道路通行者利益。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酒後和醉酒的區分標準。對於酒後,通常以酒精檢測儀有酒精反應為依據;對於醉酒,主要依靠交通警察經驗和駕駛人當時行為表現進行判斷。

第三類除外責任為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犯罪嫌疑人駕駛該車肇事並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盜竊指被保險機動車在停放時全車被他人祕密盜取;被搶劫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被他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駕駛人不能抗拒強行被搶走;被搶奪指被保險機動車被他人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不備公開奪取的行為。被保險機動車發生被盜搶的,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當向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公司。

第四類除外責任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即如果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後果的發生在主觀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觀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那麼保險公司在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墊付搶救費用後,就墊付金額獲得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有故意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但並不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或者沒有主觀心理上的故意,此種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並不能就賠償金額向被保險人追償。

本條第2款規定了對財產損失的除外責任規定。如果因前款規定的四類情形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則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損失,完全由致害人自己承擔。條例對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不同處理,是在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基礎上作出的選擇:如果保險公司墊付全部費用並進行追償,一是需要發生追償成本,二是可能無法追回墊付款,由此導致了全體投保人負擔增加,對於守法的投保人來説尤其不公平。因此,從降低制度負擔的角度考慮,條例規定只對人身傷害的搶救費用予以墊付,財產損失則不予賠償,由侵權關係雙方自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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