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找誰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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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車禍的發生多半是人為因素,即因為駕駛者違法相關規定駕駛機動車而導致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傷者該找誰賠償損失呢?是否就是應該找駕駛者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發生車禍找誰賠償損失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案件中,常見的責任主體有如下幾種:

1、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僱人實施僱傭行為駕駛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既是車輛運行的支配着,又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由車輛所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要承擔交通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的情況下,不承擔連帶責任。

2、擅自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擅自駕駛的情形有兩種,一種是存在僱傭關係的受僱人實施非僱傭行為,擅自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如僱員擅自駕駛僱主的車輛,公司職員擅自駕駛公司車輛等,原則上仍然由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受僱人的僱傭合同向受僱人進行追償。另一種是不存在僱傭關係的其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駕駛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是基於利益和信任關係允許他人自主支配其車輛的使用權,在此情形下,車輛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車輛運行的支配着,同時也是運行利益的歸屬者。因此如發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4、車輛買賣未過户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車輛買賣未過户違反的是行政管理規章,與駕車致人損害沒有因果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更名過户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覆函》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户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運營,也不能從該車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據此,車輛買賣未過户但實際交付車輛後,登記車主因交付車輛而喪失了對車輛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因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盜竊駕駛情形下的責任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覆中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被傷害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執行中應當注意的是,不論車輛所有人對於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下次,車輛被盜後發生事故的,車輛所有人一律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現實中,車輛往往會出現出租、出借、被盜等情況,在這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下,車禍的賠償主體可能就會產生分離。有的時候車主是承擔賠償責任的,而有的情況下車主則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當然作為駕駛者,多數情況下都是有賠償責任的。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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