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造成的損失由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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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造成的損失由誰賠償

車禍造成的損失由誰賠償

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2、肇事車輛是單位的,駕駛員若執行職務,即在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的其行為受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委派或認可的,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是個體工商業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的,僱傭汽車駕駛員從事運輸,車主(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在被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沒有改變,車主也是車輛運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託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後駕車肇事的,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他人維修、保管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肇事車輛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有掛靠單位的,被掛靠單位常常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的,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肇事車輛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車主與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又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肇事車輛駕駛員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駕駛員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問題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自7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

二、車禍中機動車無責要賠償嗎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在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規定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5%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按10%的賠償責任給予賠償,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大多數時候賠償的都是其中直接損失的部分,這裏面也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方面的賠償。由於具體交通事故的情況不同,因此最終計算出來的賠償數額也是有所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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