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賠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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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賠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賠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注意事項

1、如何選定受訴法院殘疾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因此選擇一個合適的法院進行管轄很重要。怎樣選擇更適合的法院,一般選擇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選擇對起訴方賠償有利的法院,這些法院包括:侵權地(事故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閲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適用問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差異導致死亡賠償金的數額的明顯差異,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來區分適用的是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實踐中比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應當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筆者認為以户籍來定標準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釋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因此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

3、交通事故中胎兒撫養費的問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胎兒可以享有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權利。

4、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處理

如果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受害人需向法院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了交通事故必定就會涉及到很多的賠償,而對於不同的賠償所產生的項目就會不一樣,但不管是任何的費用都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只有產生的實際費用那麼在申請賠償的時候才可以得到相關的賠償,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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