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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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賠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或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情形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麼在交通事故索賠時需要的證據有哪些?本文主要通過一篇案例闡述了交通事故索賠的證據資料,詳情請看下文。

【律師説案】

2003年7月16時20分許,孟某駕車沿市共青團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興村附近時,騎自行車的任某誤入機動車道,被撞倒受傷,在醫院治療50天后出院。

經交警部門認定,任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後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孟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5833.40元。

在法庭審理中任某提出司機孟某是酒後駕車對此次事故也應負一定的責任,而不應該由自己負全部責任,並出具了當時交警對孟某的酒精測試紀錄。法院經過審查查明雖然受害人任某違反了交通規則存在過錯,但司機孟某酒後駕車也違反了交通規則同樣存在過錯,因此沒有采用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中關於任某負全部責任的責任認定,對於任某提出的殘疾賠償金賠償請求,因為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法院最後判決孟某賠償任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 97877.50元。

【以案説法】

我國法官審理案件所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很多人對這句話的理解存在一個誤區,認為“事實”就是指案件當時實際上真正發生的客觀情況,其實這是不準確的,因為世界上根本沒有“時光機器”,任何人都不能使過去事實重演一遍,我們所能做的就是儘量蒐集案件當時發生的各種證據,用這些證據最大限度的去證明當時發生的情況,也就是説“以事實為根據”一中的“事實”僅僅是指能夠用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不一定就是當時真正發生的事實。例如:朋友確實向你借了一大筆錢,而其他的人都不知道;你也沒有他的欠條和其他證據證明他借過你的錢,如果你的朋友不承認借過你的錢而賴賬的話,從法律上來講你是要不回你自己的錢的,也就是説在法院審理時因為你沒有任何證據,會認定你們之間根本不存在借貸關係的事實,你就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然你確實借了錢給他。我們經常説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就是這個道理。 那麼什麼是證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民事證據的7種形式: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在打交通官司中最常見的證據有以下幾種:1.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認定的行為。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無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及責任無法認定六種。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位置至關重要,它影響到交通事故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2.傷殘鑑定書。傷殘鑑定是指符合評定人條件,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根據檢驗結果按照傷殘評定標準,運用專門知識進行分析所得出的綜合性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把傷殘劃分為十個等級,從十級傷殘到一級傷殘依次加重,一級傷殘最為嚴重。傷殘鑑定是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對方支付殘疾賠償金時,更是必不可少的證據。否則,將由於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持而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 3.當事人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的票證和單據。這些費用的單證是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必不可少的證據,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賠償請求的依據,否則當事人如果沒有相關證據支持而漫天要價,結果只會白白多交一部分訴訟費、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4.除了以上幾種重要的證據外,訴訟中常見的證據還有車損物損證明,誤工證明,受害人死亡的還要有死亡證明以及受害人被扶養人情況證明等一系列訴訟證據,只有把各種證據都蒐集起來才能夠最大限度地證明自己的主張,從而獲得最大限度的賠償。

本案中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任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全部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做出不同於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分擔比例的判決。也就是説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於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判決,而不僅是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

所以,本案中法院根據當事人任某出具的當時交警對孟某的酒精測試紀錄證明司機孟某酒後駕車的事實,認為司機孟某也存在過錯,沒有采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是正確的。本案中任某提供的證據起了決定性的作用。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應當全額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由於任某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申請做傷殘鑑定,在法庭審理時無法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提出的傷殘賠償金的合理性,因此任某的傷殘賠償金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就此項賠償另案起訴。這也從側面反映出證據在打官司中的重要作用,正所謂在法庭上沒有證據就寸步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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