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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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退休人員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賠償規定是應該按照上一年度的職工的平均的收入狀況,乘以20年的時間再乘以10%,構成傷殘等級的,可以主張按照傷殘係數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還可以精神損害撫慰金。

1、殘疾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侵權行為導致殘疾喪失部分甚至全部勞動能力,進而導致收入的減少,給予受害人用於個人生活的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受害人在受到損害以前實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配偶、父母等親屬在物質上和生活上被扶助與供養所需要的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受害人構成一至十級傷殘等級的,還可以主張合理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傷殘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夠致傷殘等級的還可以涉及到其它賠償費用,包括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退休人員來説的話,如果他們發生交通事故的話,可能在殘疾賠償金這個計算方式當中是比較少的,但是也是存在這個賠償的項目的,在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時候,年滿60週歲的每多一年就會減少一年時間來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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